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的实践与思考——以临湘市档案行政执法为例

湖南省档案局 hnwww.pinkysavika.com 时间:2018-01-10 【字体:
  
  作    者:李忠茂

  工作单位:临湘市档案局

  

  摘  要: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的现状是法治思维难提升、法定程序难履行和行政处罚难到位;其必要性是有益于预防和惩处档案违法行为、增强社会档案法治意识、推动档案基础业务建设、维护《档案法》的权威与尊严;其主要环节是执法检查、调查取证、依法告知、处罚到位和立卷归档。

  关键词:查处、档案违法、实践、思考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近年来,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新形势下,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档,成效显现,有目共睹。然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和短板依然存在。有的档案管理部门囿于惯性思维,固守传统模式,重基础建设,轻依法治理;重普法年检,轻整改查处;发现违法行为多,依法查办案件少。对此,笔者通过本市档案行政执法实践,认为查处档案违法案件,对遏制和震慑档案违法行为,维护档案法律法规权威,推进档案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其现实作用和深远意义不可小觑或等闲视之。

  1.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的必要性

  1.1有益于预防和惩处档案违法行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纪国法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查处档案违法行为是《档案法》赋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能职责,也是打击档案违法行为的锐利武器。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不怪人的菩萨不灵”,通过立案查处,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处罚甚至入刑,能直接有效遏制档案违法行为,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并改变过去光查不处,“只打雷不落雨”的旧常态。

  1.2有益于推动档案基础业务建设。在档案行政执法检查中,不按规定归档、不按期移交和保管不妥善等违法现象较多,但通过立案查处,不少单位都能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因此,查处档案违法行为是丰富馆藏、夯实业务基础,推进和倒逼档案体系建设的得力帮手。

  1.3有益于增强社会档案法治意识。从某种意义讲,查处违法行为本身也是一种有效的普法宣传教育途径。档案部门主动对接媒体,借助报刊、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络、移动终端等新兴媒体,找准切入点,将查处档案违法典型案例曝光,能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的档案法治观念。通过办展览、进课堂、以案说法、以案讲故事等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宣教方式,让人们自觉和不自觉地树立档案法治理念。

  1.4有益于维护《档案法》的权威与尊严。借法生威,树威势必敢亮剑。查处档案违法行为,是切实维护《档案法》尊严,提升档案部门形象和地位的给力杠杆。要动真碰硬,敢于并善于向违法行为说不。要向职能相近,查处力度较大的兄弟单位学习取经,提升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

  2.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的基本现状

  2.1法治思维难提升。档案法治与业务,如车之双轮,鸟之两翼,相互促进,缺一不可,反之亦反。但有的档案主管部门只注重业务建设,轻视依法监管,特别是对违法行为查处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一未设立专门执法机构,二未配备专职执法人员,三无执法经费和激励机制。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三大理念误区:

  2.1.1“不便操作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是“软法”、“老法”。自1988年起实施距今约30年,不少条款已滞后过时,查处案件时无法适用。例如在非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发生损毁、丢失档案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否对相关责任人追责,给予行政处罚,《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均未明确规定。其实,继《档案法》颁行后,2010年国家档案局、湖南省档案局先后发布了《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简称《基准》)。2013年3月,监察部、人社局、国家档案局联合施行了《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简称30号令),根据《基准》和30号令,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任免机关或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纪,分别给予记过直至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按保管期限和卷(件)数量,分别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分处罚。

  2.1.2“无案可查论”。认为我国各行各业法律法规较多,但真正贯彻执行的较少,违法行为司空见惯,奉行大案变小案、小案化无案的潜规则,档案行业也不例外。因此,查不查案无所谓,听之任之,视而不见。有的档案部门以业务指导代替行政执法,以规范化管理代替执法监督,“必达项”变成了可达项,对擅自销毁档案和拒不按期移交档案的辖区部门档案室照样验收,晋升省一级和特级。同时,认为本单位经上级执法检查和目标管理考核名列前茅,不可能存在违法行为,不必大惊小怪,小题大作。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最近几年,我市档案工作就多次被评为先进单位,但2016年3月,新局长上任伊始,高度重视档案法治建设,并借鉴其在行政执法单位的工作经验,突出依法治档,突破执法“瓶颈”,加大查处档案违法案件力度。截止同年12月底,共立案查处各类档案违法案件27起,罚没收入20万余元,并建议行政处分相关责任人3名,其中2人已调离原岗位,此举受到岳阳市档案局的充分肯定。

  2.1.3“怕当被告论”。认为案件查处是一项政策性、强制性、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也是行政执法的重点难点和一把“双刃剑”,查处不好会伤及自身,费力不讨好。同时,“前怕龙后怕虎”,担心当事人不理解、不支持,处罚无法兑现,更怕查案揭短亮丑得罪人,原告变被告。事实胜雄辩,据不完全统计,自1998年以来,我局已查处大小档案违法案件50余起,但至今无一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2法定程序难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处罚法》)和《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对当事人实行行政处罚时,视不同情节,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但在履行法定程序时,当事人不一定予以配合。如2016年5月,我局执法人员到某局调查丢失档案情况时,该局“一把手”不理解不支持,阻拦我们找相关人员询问调查,并言语粗俗,高声吵嚷。见此情景,其副局长便将我们拉到一边,说其领导刚被市委领导找去谈话,心情不好,劝我们改天再来。同年7月,我局执法人员到某街道办事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时,该档案员不愿签收,带我们去找管机关的副书记,他看完告知书后情绪激动,负气冲出办公室,说“要罚款你们去找主任”。找到主任后,他要我们将罚款条文划掉后才愿签字。我们只好找书记,说明原委,他要我们将告知书送到党政办,但不同意签字。因此我们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在告知书上注明“送达时该当事人拒绝签收”和送达人姓名及具体时间,如有其他证人在场时,也应请其在告知书上签字。

  2.3行政处罚难到位。按照档案法律法规和《基准》,对档案违法者,既可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又可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但在实施行政处罚中,受主客观因素制约,执行经济处罚较多,且罚款数额距《基准》相差甚远,而给予行政处分较少,对相关领导基本未追责。如2012年11月,某镇政府丢失了文书档案,我局决定立案查处。但在处理时,该镇主要领导相互推诿踢皮球。到2013年10月我局同市纪委监察局联合办案,通过与镇委书记、镇长、人大主席集体协商,考虑到本镇负债较多实情,最后决定处罚3000元,对相关责任人员因已调离免于处理。若比照《基准》,对单位、个人分别至少应处60000元和2000元罚款,并可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3.改善档案违法行为查处的主要途径

  3.1提升法治意识。法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提升全社会的档案法治意识,各级档案部门要借助新旧传媒,采取电视说法、报纸释法、网上学法、短信送法等形式,继续广泛深入宣传档案法律法规,不断强化人民群众的档案意识和法治观念,为查处档案违法行为营造法治氛围。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档案法制知识纳入培训班和继续教育,增强广大档案从业人员的法治观念,并为查处违法行为提供法治环境。作为档案行业的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善用法治思维谋划和推进档案工作,把对法治的尊崇和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并进一步重视档案法治工作。

  3.2履行法定程序。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必须程序合法,其中包括立案调查、事先告知和处罚执行等主要环节。

  3.2.1执法检查是查处的前置环节。大多数案源和问题线索来自执法检查,这是案件查处的序幕和前提。通过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即可调查处理。2015年8-11月,按照上级目标管理的要求,我局对全市各单位(含二级机构)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将检查事项提前告知被检查对象,先后当场制作并交付《临湘市档案局执法检查意见书》45份,限期整改,适时回访复查。其中,我们根据复查结果,筛选出62%的单位涉嫌违法,拟予以立案查处。

  3.2.2调查取证是查处的首要环节。证据确凿决定事实真相和案件性质,在办案流程中至关重要。对违法行为经批准立案后,执法人员要对所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原因、后果和相关责任人等调查取证,并按规定制作检查和调查笔录。2014年11月,我局执法人员去某局档案室检查,找相关人员询问,先后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被检查人、被询问人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意见,最后2名检查人签字。同时要档案员调出人事档案中涂改明显的档案复印,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盖章,以作证据。

  3.2.3依法告知是查处的必经环节。根据《处罚法》,在拟实施行政处罚前,执法主体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制作《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依据、陈述和申辩的具体时间。对单位和个人罚款数额分别在3万元以上和3千元以上的,还要制作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2016年5月,我局执法人员将(临)档罚先告〔2016〕0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档监听告〔2016〕1号《听证告知书》送到某局,2名档案员均不愿签收,我们找其办公室主任,他在处罚告知和听证书上分别签批“不陈述申辩”、“不要求听证”,并在接收人后签名。

  3.2.4处罚到位是查处的关键环节。要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必须晓之以理重实情,软硬兼施动真格。要综合考虑违法性质、情节轻重、社会关系和经济状况,依法依规酌情处理,迫使当事人配合、支持并兑现处罚。去年7月,我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到某局办公室,该主任以无权作主为由不予受理。我们找其局长,他看完处罚书后,询问处罚的依据,我们将《基准》第二章(三)翻开,他看完后在处罚书上批示“请主席协调处理”。工会主席带我们找分管机关财务的副局长,双方一番“理论”和“唇枪舌剑”后,他打电话给我局“一把手”,要求从轻处理。最后双方商定,缴纳罚金3万元,并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岗位。此外,同年10月,局长致电某街道办事处工委书记,催告他我局8月30日已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其尽快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将案卷移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翌日,该书记通知我局去协商处理,随即我们执法人员赶到他办公室,简要陈述了该单位违法事实后,他说这不是其任职期内发生的,办事处负债沉重,恳请减轻处罚。经过几个回合较量,最后我们执法人员合议决定对其罚款2万元结案。

  3.2.5立卷归档是查处的终结环节。案卷是案件查处的原始记录,也是推行办案质量终身责任制的历史依据和执法规范化的具体要求,不可或缺。处罚履行完毕后,办案人员要及时收集、整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执法文书,做到材料齐全,手续完备,整理规范。其中,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主要包括:一是立案类,含举报信、投诉材料、立案审批表等;二是证据类,含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保存先行登记表、鉴定报告、现场照片等;三是告知类,含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四是处罚类,含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减轻处罚报告、处罚收据和处罚结案报告等。卷内材料除了结案报告外,一般按办案流程排序,目录分简易目录和一般程序目录。案卷封面应标明立案日期、结案日期、保管期限,案件名称、办案单位,封底应设卷内备考表,含本卷情况说明、件页数及办案人、立卷人、检查人和立卷时间。  

  3.3完善法规政策

  《档案法》颁布30年来,随着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档案新门类、新业态和信息化、数字化等相继涌现,客观要求加快修改和完善档案法律法规,增强适用性,使违法查处有法可依。《基准》是查处违法的重要依据,第二章(一)(二)(三)违法情形中“其他”行为具体指那些,因无“释义”界定,查处时操作不便。特别是《基准》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要及时报送法制部门审查公布,以免造成执法中止和尴尬。

  3.4锻造执法队伍。常言道:谋事在人,成事在天。查处违法行为是档案行政执法的重点,也是档案工作的一大难点。基于其专业性、强制性和复杂性,客观要求执法人员熟悉档案业务和法律知识,精明能干,充满正能量,敢于较真碰硬,具有较高的综合素养,并在司法实践中锤炼历练、摸爬滚打,逐步提升执法水平和办案能力。要保证执法时间和经费,建立激励机制,进而有效拉升、改善档案违法行为查处的短板和现状。

  4.结语

  综上所述,法治观念不强、法定程序未履行、行政处罚难到位是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的“瓶颈”现状。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是违法查处的必须遵循。查处违法案件对有效遏制和预防违法行为,维护《档案法》的尊严和权威,提升档案部门形象和地位,推进档案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而深远。   

  参考文献

  [1]杜家毫:努力提高广大公务员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见《湖南省公务员依法行政手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3]《湖南省档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4]《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7]《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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