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档案馆开放档案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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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充分发挥档案的社会效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各项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和《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结合本馆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馆馆藏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凡内容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在一定时期内暂不宜开放的档案、委托保管的档案及尚未完成整理编目的档案,由本馆控制利用。
第三条寄存本馆的档案,由寄存者或其合法继承者决定是否开放。如无合法继承者,其档案的开放由本馆按本办法第二条办理。
第四条凡持有单位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我国组织或公民,均可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港澳地区的我国公民、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持有关机关的证明、本人回乡证、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证件,可利用本馆开放档案。
第五条外国人(含外籍华人)持有关主管机关证明,经湖南省档案局或中共湖南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可利用本馆开放档案。
第六条利用者利用开放档案,可到本馆查阅、摘录或复制,也可来电、来函咨询,由本馆代查、代抄、代复制。
第七条利用者根据需要,可对档案的有关内容进行摘抄或复印。摘抄档案须经工作人员同意,不得抄录与所查问题无关的内容,抄件经检查后方可带出。复制档案必须填写复制资料申请表,经审批后由本馆代为复制。
第八条本馆馆藏档案原则上只供在馆内查阅。档案形成单位有特殊需要必须外借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经本馆批准,方可办理出借手续。
第九条凡已复制的开放档案,一般只提供档案复制品利用。
第十条向本馆移交、捐赠或寄存档案的组织或个人,对其档案有优先和无偿利用权。
第十一条利用者利用本馆开放档案,必须遵守本馆有关规章制度。违反者本馆视情况予以劝告或进行其他处置。利用者如损毁、丢失档案,或涂改、伪造、盗窃档案,或擅自抄录、公布档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本馆馆藏档案的公布权属于本馆。未经本馆同意,任何利用者和任何组织无权擅自公布、出版本馆保管的档案。
第十三条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利用者可在著述中引用部分从本馆抄录或复制的档案资料,但应注明本馆馆名和档号。利用者若需全文公布或汇编出版本馆开放档案材料,应事先征得本馆同意,并签订公布、出版合同,否则,本馆有权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凡利用本馆档案资料编著的论文、著作、资料汇编等出版物,应赠送本馆两套收藏。
第十五条本馆有针对性地不定期地向社会或有关单位报导开放档案的目录或档案内容摘要、概要,并采取自编、合编等形式,有计划地编辑出版档案史料、汇编等。为配合社会需要和各种纪念活动,可通过报刊、举办展览等形式公布档案。
第十六条利用开放档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湖南省档案馆利用档案收费项目与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湖南省档案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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